开元体育官网入口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五金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情报员执照的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情报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情报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有效情报员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航空情报工作。
第九条民航总局可以根据航空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以及采用的航空情报服务方式和手段,对持照人的知识、技能和经历做出补充要求。
第十条情报员所在单位应当将情报员的岗位培训开元体育、技术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完整、如实地记录在《民用航空情报员技术档案》中。
第十二条情报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空管局报总局空管局审核后补发。申请应当写明情报员执照的持有人姓名、编号、地址、颁发日期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人的理论考试应当由航空情报检查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理论考试合格的,应当为其颁发理论考试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申请人的技能考核应当由航空情报检查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参加技能考核应当已经取得理论考试合格证并满足申请人经历要求;申请人技能考核合格的,应当为其颁发技能考核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情报员执照每个日历年应当定期检查一次。检查一般包括对持照人的技能考核、近期经历的核实、技术档案的审查以及要求的其他检查项目,必要时应当组织持照人进行理论考试。检查结果应当签注在情报员执照记录栏以及《民用航空情报员技术档案》中。
第六章 罚 则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未持有效情报员执照独立上岗工作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和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和人民币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持照人开元体育,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或暂时停止行使执照权利三至六个月,同时持照人应当按照航空情报检查员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近期经历开元体育。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持照人,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和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不记录情报员技术经历或不如实记录情报员技术经历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情报员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七章 附 则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86年3月15日发布,2003年4月8日经民航总局令第118号第二次修订的《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