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体育官网入口【学员核心期刊论文分享】财务报表列报主要原则探析
发布时间:2024-04-16 18:50:00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主要规范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事项,包括财务报表中列示的交易事项开元体育,以及附注中对上述报表列示信息的说明和补充。财务报表和附注的编制基础是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客观、公允、可靠、相关。本文结合财务报表列报应遵循的主要原则,通过具体实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提供参考建议。

  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根据流动性进行列报。流动和非流动的划分,应当基于客观的、相关利益方认可的原则,而不是由报表编制人主观单方面意志所决定。

  1.预付款项:预付款项的列报应考虑流动性,只有预付的流动资产款才在“预付款项”中列报。如果预付的是与长期资产相关的款项,如预付购建在建工程款、预付采购固定资产款等,则应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如单位拟投建工程的立项方案还未通过审批,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属于项目预付款,不应作为正在建设项目计入在建工程进行处理,应在“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列报。

  2.长期借款保证金:各类借款或票据保证金通常在货币资金中的“其他货币资金”列报。但长于一年的长期借款,由于保证金也长于一年,因此不属于流动资产,而应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

  3.交易性金融资产:应考虑其持有期限分别进行列报。持有期限在一年内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报;预计持有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应分类为长期资产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列报。

  4.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的列报原则主要考虑是否能够通过合同现金流量(SPPI)测试确定其计量模式,并考虑其原始期限和剩余期限进行相应的列报处理。对与利率、汇率等指数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等级挂钩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不能通过SPPI测试。具体处理如表1所示。

  5.债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预期持有期限在1年以上)在“其他债权投资”项目列报开元体育官网入口【学员核心期刊论文分享】财务报表列报主要原则探析,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短期债权投资(预期持有期限不足一年)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报。

  7.质保金: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实施前,质保金系公司因销售商品而应收的客户款项,属于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因此在“应收账款”中列示。新收入准则实施后,根据合同资产的定义,应将质保金从“应收账款”调整至“合同资产”列报。对于重分类至“合同资产”的款项,如预计获得无条件收款权时间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通常应将该部分合同资产列报于“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因此,质保期以内及质保期到期期限在1年以内的质保金在“合同资产”核算及列报,质保期到期期限在1 年以上的质保金在“合同资产”进行核算,但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进行列报。

  1.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列报上考虑流动性可将一年内支付的部分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2.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需赔偿违约金而确认的预计负债:在这种情况下,该项负债仍应作为“流动负债”列报,如果列报于“非流动负债”则属于企业自主推迟清偿日的行为,不符合客观性原则。

  3.合同负债和应付退货款:与合同资产列报类似,一年以上(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上)确认履约的合同负债作为“其他非流动负债”列报,一年以上(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上)清偿的应付退货款作为“其他非流动负债”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后,根据管理应收票据业务模式的不同,应收票据分别在“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中列报。主要列报原则是根据应收票据的管理模式确定以摊余成本计量还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如果管理该应收票据的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则应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如果管理模式兼容了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两项目标,则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应收款项融资”中列报。具体处理如表3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票据贴现或背书时不能终止确认票据,则应视同为以票据质押获取借款或是获取供应商给予延长信用期的政策。在该情形下,就不能将票据的业务管理模式认定为出售,而仍应在“应收票据”中列报。另外,如果仅是将票据进行质押,则不应转入“应收款项融资”列报。

  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如存在预收全款而附带尚未履行义务的事项,会将其中包含的一部分交易对价转入递延收益。而基于新收入准则,这部分与收入业务核算相关的交易对价全部计入合同负债进行列报。

  如果预先收取的款项不构成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履约义务(如健身房收到入会费、酒店收到顾客的预订房间定金),则属于预收款项;反之(如发售健身卡收到的款项,酒店收到客户预交的房费)则属于合同负债。另外,和预收款项不同的是,确认合同负债是以合同中履约义务的确立为前提。只要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产生并且企业履约后具有无条件收取款项的权利,不管款项是否已经预收,均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通常情况下,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报表中应单独列示,不得相互抵销。除非存在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且可执行的法定权利,或者企业计划以净额来结算等情形。例如,公司与同一客户或同一集团内公司同时存在销售和采购业务,根据协议约定或协商一致同意,以销售货物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与采购货物形成的应付账款债务对冲,对冲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备法律效力。债权债务对冲后,应收账款所对应的收取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同时应付账款所对应的付款现时义务已经解除,公司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利润表中收入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核算的判断依据是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而在现金流量表中能否按净额列报现金流量的依据为是否属于准则中所列的三种情形,两者的背后逻辑不相同。因此在实务中收入采用净额法核算,而现金流量表中存在按总额列报现金流量的情况。

  例如,甲公司收入采用净额法,但现金流仍采用总额法。理由为该部分业务在现金收付方面并非代收代付性质,而是正常的商品采购、销售行为,因此按“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流”“购买商品、接收劳务支付的现金流”处理。该处理方法看似合理,但正确处理应为:应当关注企业在收取客户款项后,是否在很短时间内即转付给上游供应商,因在本企业银行账户内停留的时间很短,从而本企业无法将这部分暂收款用于自身经营活动周转。如果满足该条件,现金流量可按净额法列报;不满足该条件,则仍应分别列报流入和流出,但对于收款金额中除本企业佣金收入以外的其余部分,应由“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调整至“收到或支出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均与企业的未来履约活动相关,因此同一合同下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可以抵销列报。而对同一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与合同负债,同一合同不同的履约义务产生的应收账款与预收账款、非金融债权与债务,同一合同产生的预付账款与合同负债,以及同一合同产生的预付账款与预收账款的互相抵销,应考虑是否满足准则中规定的抵销列报条件。即是否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企业是否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金融资产和清偿金融负债。通常情况下不能够抵销,尤其是对于无条件的债权或债务(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一般不能与附条件的债权或债务(如合同资产、合同负债)抵销列报。

  投资性房地产属于非流动资产,通常情况下其处置损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考虑该业务是否属于常态化行为。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对特定情况下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的损益不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理由是:该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原均系该公司自行开发的物业,在开发之初就已明确了“开发、经营、出售”的思路,即对这些项目先行出租,待周边市场成熟时再予出售,以获取更大商业利益;同时,公司制定了自营房产销售管理办法,要求每年对此类房产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交易状况进行评估,如达到规定的标准,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出售。因此管理层认为,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本集团开发的开元体育、持有目的为销售的物业,在经过一定时间经营后对外出售是常态的、与集团正常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交易,未来也将会有类似业务持续发生,故应界定为经常性损益。

  “资产处置收益”项目是 2017 年新增的报表列报项目。该项目包含在营业利润中,是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损益,不属于营业外收支。但由于处置收益是偶发的,和营业外收支中的大部分项目一样,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通常情况下,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

  需要与资产报废损益区分的是:“报废”是按照企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达到预定使用期限后进行的一种被动处理。通常来说,产生的利得金额较小。而“处置”则是企业出于经营考虑进行的一项主动行为,通常在资产尚未达到预定使用期限前进行对外处置,往往会产生较大的利得或损失。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长期资产的处置损益为非经常性损益,减值损失为经常性损益,公司不应将处置长期资产时未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子公司的停业清算终止经营通常被认定为具有偶发性,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将终止经营的相关损益(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全部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但应注意的是,因经营不佳而决定终止某一子公司或组成部门开元体育,是公司为了维持其持续经营能力所作的正常经营决策,公司应结合损益项目的具体形成原因、性质、特点来判断其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范畴,不应简单将全部终止经营损益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企业的四张报表间,以及报表与对列示项目进行补充描述说明的报表附注间都存在着明确的勾稽关系。勾稽关系是否合理,是判断报表列报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

  常见的勾稽关系包括: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发生额和利润表中的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发生额与现金流量表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发生额,利润表中的净利润与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权益项目与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项目,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所有者投入资本变动及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等项目与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以及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现金流量表中购建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和附注中长期资产的本期购置,现金流量表中“分配股利利润和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与附注中应付股利、应付利息以及借款科目中列报的利息项目,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与附注中应付职工薪酬以及“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的变动,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与附注中应交税费以及“税金及附加”的变动,等等。

  综上,财务报表列报包括具体项目的列示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是提供高质量财务信息的重要理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报表编制人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于真实、客观、公允、可靠、相关的原则,结合项目的业务实质进行具体分析,避免人为调节财务报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准则是理论性纲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报表编制人对准则中未能规范的事项还需结合客观情形予以合理的职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