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尊重和践行国际法,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进行国内立法时充分考虑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积极履行有关国际义务。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加速融入全球化的进程之中,国际法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整体上看,尽管中国没有将国际法直接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但始终高度重视国际法和相关国际义务的履行,这一点在新中国成立70年的立法进程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中国尊重和遵守国际法,这是新中国从成立之时就坚持的立场。从新中国成立70年的国家立法和履行国际义务的实践来看,这一立场是明确的、一贯的。
第一,国家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立场集中反映了国家对国际法的态度。[参见李适时:《中国的立法、条约与国际法》,载中国国际法学会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1993年)》,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263页。]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始终秉持平等互利、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完整等国际法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对国际法态度的集中体现。
对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尊重首先体现在国家根本法中。1949年,中国人民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1982年宪法庄严规定,“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1993年和2018年两次宪法修正又分别将“坚持改革开放”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载入宪法序言,不仅表明了我国坚持对外开放、融入国际社会的决心,也是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向全世界作出的庄严法律承诺。
对国际法的尊重和重视同样体现在中国历届的公开讲线年新中国成立之际,同志在致各国政府的公告中宣布,“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开元体育官网入口。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李兆杰、饶戈平:《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国际法》,载《人民日报》2000年6月5日,第5版。]同志在起草十一届三中全会报告时提出,要建立必要的法律,并且要研究国际法,不懂国际法,国际交往越多,将来要栽很大跟头。[参见于光远:《为同志起草讲话稿》,载人民网:,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5月1日。]同志指出,要注意学习国际法知识,努力提高运用国际法的能力……要善于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伸张国际正义。[参见罗观星、张宿堂、吴恒权:《中央举行国际法知识讲座江泽持并讲线版。]同志提出,中国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弘扬、和睦、协作、共赢精神……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坚持改革开放推进合作共赢》,载人民网:,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19日。]习同志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主旨演讲时就推动国际法治、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出,“纵观近代以来的历史,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公平正义,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该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习:《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载新华网:,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4月25日。]
第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70年历程中,中国整体上高度重视对外缔约工作,建立并完善对外缔约程序机制,这也是重视和遵守国际法的一个重要体现。条约是对国家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文件,信守条约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中国认为,缔结条约是十分严肃的事情,缔约权是国家主权的内容之一,其正确行使需要确立缔约程序的法律规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草案)的说明》,载中国网:,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4月26日。]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就在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的职权;[中国人民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载中国网:,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4月25日。]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会决定条约的批准和废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载中国网:,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4月27日。]同年通过的《关于同外国缔结条约的批准手续的决定》则规定了与宪法相衔接的条约批准程序。[全国会第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外国缔结条约的批准手续的决定》,载中国网:,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4月28日。]上述规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外交条法工作,特别是清理修改旧条约的相关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后,为适应新的情况和需要,我国又于1990年通过了缔结条约程序法,本着符合宪法原则和规定、与过去的法律相衔接、反映我国缔约实践、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原则,对缔结条约的相关程序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为进一步发展国际合作奠定了重要基础。
第三,积极通过签订和加入双多边国际条约,参与国际立法活动,是中国尊重和重视国际法的又一重要体现。据了解,截至2019年4月,我国累计缔结双多边国际条约共计27,000余项,其中经外交部条约数据库[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5月7日。]公开的条约共计7230项。根据缔结条约程序法,条约和重要协定需由全国会决定批准,[全国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载中国网:,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1日。]因此,对经过全国及其会批准程序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分析,可以作为了解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参与国际条约情况的重要参考。经过对全国会公报信息的统计,截至2018年12月底,由全国或者全国会批准或者作出加入决定的国际条约共计420件,[作者依据全国会公报统计。由于个别批准决定同时批准两个及以上条约文件(如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号和第三号议定书的决定》,同时批准了《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号和第三号议定书,条约数可能计为1件或者2件),统计数据可能与其他研究报告有出入。]其中包括经全国批准的1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由六届全国三次会议于1985年作出批准决定。]按条约参与方进行分类,双边条约共计263件,多边条约157件。对上述国际条约,按其批准或者加入决定作出的时间进行统计,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
参考外交部建立的条约数据库对相关国际条约的分类,可将上述420件经过全国及其会相关程序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再行分类统计,具体情况如图2所示。如果按相关条约参与方分别观察可以发现,在双边条约方面,由于缔结条约程序法对提交全国会的条约类型作了具体规定,1990年之后经过全国会相关程序的双边国际条约类型逐渐集中于、军事、司法协助以及反恐和打击犯罪等固定类型;而在多边条约方面,随着中国参与国际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宽,在分类上反而呈现出多样化趋势。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参加国际条约的情况经历了数量从少到多、领域从窄到宽的变化过程。从中国参与国际条约的情况来看,中国对国际法的态度是明确的。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从理论发展脉络上看,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主要可归入两个大类,即认为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因而应区分效力等级的“一元论”;将二者视为不同法律体系的“二元论”。[参见曾令良主编:《国际公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77~81页。]两种学说各有合理之处,但是站在当前全球化深度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看,无论是将国际法与国内法完全割裂,还是笼统要求国际法或者国内法效力优先,都无法与国际社会的现实情况相适应。正如周鲠生先生所指出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按其实质来看,不应该有谁属优先的问题,也不能说彼此对立”。[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9~20页。]就此,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问题的关键就应当在于国家如何履行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特别是如何通过国家立法活动体现国际法原则和精神,以及实现对国际法相关具体规定的适用和落实。从中国国内法的规定看,中国对国际法的立场是明确的。[参见李适时:《中国的立法、条约与国际法》,载中国国际法学会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1993年)》,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263页。]
据统计,在截至2019年4月现行有效的272件法律中,有61件包含与国际法及其适用有关的条款,超过法律总数的1/5;按部门法分类来看,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包含的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大门类,具体情况如图3所示。[该统计数据基于“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法律文本信息(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5月4日),凡含有(国际)“条约”“公约”“协定”“协议”“惯例”等用词(含“协定”“协议”“惯例”的仅包括根据上下文可以分析得出该词所指为国际协定、国际协议、国际惯例的法律)的视为“包含与国际法及其适用有关的条款”。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区分以及部门法分类,均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其中,宪法和宪法相关法类的相关条款大多是关于参与缔结条约的国家机关职权和程序的规定;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类的相关条款则大多是关于涉外案件诉讼或者其他处理方式的程序性规定;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类的相关条款则大多是对国际条约转化适用和效力的规定,其中绝大部分采用了与民法通则第142条一致、部分一致或者类似的表述方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全国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载中国网:,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5月22日。]
从立法历程上看,如果把写入与国际法及其适用有关条款的立法活动按件次做个统计,大致按10年一个阶段分别计数,可以发现较明显的阶段性特点: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已经开始出现相关立法活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相关立法活动处于空白,是由于这一时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立法机关……不能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活动”,[信春鹰:《中国的法律制度及其改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与我国中央立法“骤然冷清直至几乎废弃”的整体情况相契合;[周旺生:《中国立法五十年——1949-1999年中国立法检视》(上),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5期。]而在改革开放后,一方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告“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的重要议程上来”,[万其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发展》,载中国网:,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5月30日。]立法工作步伐整体加快;另一方面,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并提出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学会组织国内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两套本领”的要求,[中国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载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75页。]写入与国际法及其适用有关条款的立法活动出现,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该统计数据包括对在第一届全国会成立以前由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进行的相关立法活动的统计。立法活动包括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制定、修订和修改活动,统计时间截至2019年4月。]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上述统计方法仅以法律条文本身包含国际法相关用词作为统计依据,所得到的数据并不能全面展现中国通过国内立法积极转化国际法有关规定、忠实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全貌。有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虽然条文当中未包含相关用词,但是从草案说明和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来看,与中国履行所加入的国际条约义务、尊重和遵守国际惯例是密切相关的,原则精神是一致的。比如,2016年全国会审议通过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法律条文当中并未直接包含国际法相关用词,但该法规定的多项制度来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任全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浩在2015年向会作草案说明时指出,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我国成为缔约国。作为缔约国和深海海底区域活动的担保国,应当尽早完成立法工作,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义务。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通过国家立法有效管控我国担保的承包者在区域内的活动,既是履行国际义务,也做到履行国际义务与减免国家赔偿责任相一致。[陆浩:《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的说明》,载中国网:,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7日。]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场伟大的,它既是一个思想不断解放的过程,也是制度不断创新和完善的过程。[信春鹰:《改革开放40年全国及其会的立法工作》,载中国党新闻网:,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7日。]有研究认为,完整地看待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结构性整合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是贯穿其间的一条主线,[庞正:《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结构性整合和创新》,载《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九卷),第115页。]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中与国际法进行了规模空前的“互动”,[廖诗评:《经由国际法的国内法改革——改革开放四十年国内法制建设的另类路径观察》,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5期。]其中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前后我国经济领域的立法工作。
1986年,中国政府正式提出“复关”申请、启动有关谈判,并在1995年WTO成立后改为“入世”谈判。面对WTO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开放市场”和“接受WTO规则”的要求,[信春鹰:《警惕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法律霸权》,载《中国经贸导刊》2000年第19期。]同志曾指出,“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作要求和世贸组织的规则,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清理、修改,抓紧制定一些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还要根据世贸组织规则中适合发展中国家国情的条款,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提高竞争能力和对外开放水平。世贸组织规则涉及的面很广,有很多是我们不熟悉、不了解的,加强这方面学习是很有意义的”。[:《委员长在主持九届全国会第十七次法制讲座时的讲话》,载全国培训中心编:《九届全国会法制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86页。]按照这一精神,中国立法机关对WTO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并从入世前的1999年开始,遵照WTO法律制度和所作出的承诺,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了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努力改革自身的制度和法律结构,使之与其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主要成员角色相符”,[WTO秘书处编著:《贸易政策审议:WTO秘书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报告》,刘敬东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赢得了WTO的高度评价。
一方面,为履行入世承诺,中国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了大规模清理。入世谈判中,中国代表团就公开表示,中国修法废法将在正式成为WTO成员前基本完成。[参见李适时:《修法废法将在正式成为WTO成员前基本完成》,载南方网:,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7日。]据统计,截至2002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根据清理结果,修改、废止了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参见杨国华:《WTO的理念》,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4~251页。]截至2010年,中国已清理了3000多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了全面调整,[商务部:《中国与世贸组织:回顾与展望》,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7日。]堪称新中国立法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法律清理工作。
另一方面,为使中国经济立法与WTO规则接轨,中国对一大批重要法律进行了集中修改。从全国及其会的层面看,主要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对外贸易法和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进行了系统修改,并对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作出修改,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原产地规则、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等方面与WTO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了衔接。
2010年,中国正式宣告加入WTO时的所有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符合WTO规则要求的经济贸易体制已经建成,中国成为全球最开放的市场之一。[商务部:《中国与世贸组织:回顾与展望》,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7日。]从整体上看,入世无疑是推动中国建立系统化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最大外部动力。对此,有学者评价称“WTO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是任何其他国际组织无法比拟的”。[刘敬东:《入世10年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述评》,载《国际经济法学刊》2011年第3期。]
提高立法质量,是立法工作永恒的主题。它要求我们在立法工作中使法律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要能够体现党的政策主张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还要符合我国的实际,有可操作性。科学立法是我国在立法工作中保证法律质量的重要手段。[参见李飞:《全国及其会从七方面科学立法立法》,载腾讯新闻:,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5月26日。]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该条规定常被引作我国追求科学立法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释义,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须符合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否则就只能是一纸空文。[参见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3页。]实现科学立法,必须从国情和实际出发,使法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参见全国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6页。]随着全球化深入发展和改革开放持续推进,我国的实际情况已经与世界的实际情况深度融合,国际法已经成为考虑我国所处现实条件时不可忽视的“实际情况”的一部分。因此,充分考虑国际法有关原则和规定,在立法过程中确保国家立法与国际条约和习惯在精神和实质上的一致性,是我国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从实际出发的重要表现。
全国及其会在立法实践中,尽可能地使我国已经加入或将要加入的条约同国内法的规定有机地衔接起来,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参见宋建立:《国际条约国内适用的若干问题》,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5期。]回顾过去,这一点在国际条约体系较为成熟的领域体现得尤为突出。在具体立法过程中,往往通过将我国已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作为立法背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高度重视对国际条约有关条款的转化适用,实现忠实履行条约义务、科学立法的目的。这样的例子非常多。比如,著作权法的许多规定是参照《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拟定的。[李适时:《中国的立法、条约与国际法》,载中国国际法学会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1993年)》,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264页。]其起草部门提出,对于外国人在我国境外发表的作品依照其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我国法律保护。这既是尊重国际条约的直接表现,也是尊重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互惠原则的表现。[宋木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的说明》,载中国网:,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5月28日。]又如,种子法中对种质资源的主权保护作了专门规定,这一规定是为确保我国种质资源安全、参照联合国粮农组织修改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时达成的国际共识而作的。[高德占:《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的说明》,载中国网:,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5月28日。]再如,时任国家海洋局局长严宏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草案)》的说明中,就该法关于确定我国领海宽度的依据时明确提到,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了“各国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以“自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根据我国的自然条件和具体情况,考虑到国家经济利益和国防安全,我国政府1958年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体现了我国主权,既符合我国根本利益,也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协调一致,因此上述草案中规定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严宏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草案)的说明》,载中国网:,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5月28日。]
随着我国参与国际交往程度的加深和条法工作的持续推进,当一个立法项目内容明显涉及某些已有较成熟国际条约规范的领域时,我国立法机关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尚未批准或加入、但是可以预见批准或加入与国内立法宗旨相契合的国际条约,提前进行研究,并予以吸收借鉴;对可能出现法律冲突的条款提前做好准备,规避法律冲突风险。比较明显的例子是民用航空法立法。正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草案)》的说明所指出的,“(民用航空法)草案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出发,认真研究了现有国际航空公约的规定,使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律制度尽可能地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该草案说明中明确就当时已有的20多个国际航空条约按“我国已经批准或者加入的”、“我国尚未批准或者加入,但是其内容合理,且与我国现行政策不相抵触的”、“我国目前尚未批准或者加入,其部分内容与我国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与我国现行政策有某种抵触,但是其责任制度的框架或者其他内容却具有正确、合理的成分,甚至代表了国际民用航空立法的共同发展方向的”以及“调整对象……一时还提不上我国的议事日程的”四类区别对待,对已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尽可能做到规定一致”,对尚未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合理且与民用航空法立法宗旨一致的内容予以充分吸收,实现了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关系的妥善处理。[陈光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草案)的说明》,载中国网:,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5月29日。]另一个例子是缔结条约程序法立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在起草过程中明确将“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列为起草原则之一,草案说明中还专门就相关领域主要的两个国际公约[即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提到,“这两个公约集中体现了条约法方面的国际法规则和惯例。我国虽尚未加入该两公约,但两公约中的规定与我国法律和实践基本一致。起草中吸收了两公约中的一些内容,并力求与两公约保持一致。这样,也就为以后加入两公约打下了基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草案)的说明》,载中国网:,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5月29日。]
参照国际惯例的法律规定多见于涉外民商事和经济法领域。为达到科学立法的效果,这些领域的立法工作除了需要考虑涉外民商事和经济交往的超国界性、对涉外关系中特有的法律问题作出针对性的规范外,还需要站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考虑法律条文的科学性。这是因为,在改革开放以前,国际经济交往特别是商事交往的一些基本规则就已经成型,并呈现出成文化趋势,一些经过编纂的国际惯例已经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改革开放以后,作为后来者,“我们实行对外开放,要进行国际交往,不考虑国际上的经验和惯例是不成的”,[顾昂然:《立法札记——关于我国部分法律制定情况的介绍(1982-2004年)》,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5页。]“学习、熟悉和执行规则”成为我国在对外开放、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初期的必然选择。[赵龙跃:《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问题与对策》,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2年第16期。]一个典型例子是合同法立法。在制定合同法时,我国认真研究、充分借鉴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外,还参考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这个通则不是国际公约,而是作为示范文本,考虑了法系、英美法系不同做法后,在双方可以接受的基础上作出的折中规定。[参见顾昂然:《立法札记——关于我国部分法律制定情况的介绍(1982-2004年)》,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4页。]另一典型的例子是海商法立法。海商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与进出口贸易高度相关。商事国际惯例自发地产生于频繁的国际商事活动之中,是国际商事活动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重要保障。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开始研究并组织起草海商法,后因各种运动和“文化大”而中断,到1982年又重新组建起草委员会,至1992年海商法通过前后历经40年。其间,起草工作始终注重对相关领域国际条约和商事国际惯例的研究借鉴,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以目前通行的国际公约为基础,吸收体现国际惯例的民间规则,借鉴有广泛影响的标准合同,并考虑了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趋势”贯穿于立法工作过程之中。[杨景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载中国网:,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2日。]我国民商事立法中涉及海商法调整对象的条款均体现了同样的立法精神。有研究认为,从1986年民法通则、1991年民事诉讼法、1992年海商法、19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合同法有关运输合同的条款,以及2007年物权法关于“船舶”的有关条款等立法内容来看,我国以直接纳入和概括认可两种主要方式,确定了海事国际惯例在国内法中的法律地位。[参见陈亚芹:《论海事国际惯例在中国法中的地位——以中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为视角》,复旦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6~110页。]
此外,有研究认为,随着全球化的进程,我国加入了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包括国际组织决议在内的各类“国际软法”[何志鹏:《逆全球化潮流与国际软法的趋势》,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和“国际标准”[朱景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与趋势》,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对我国立法也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对于处在国际社会中的国家来说,其行动往往是基于一定的自我定位,而这一定位又是以其对自身实力、价值和追求的认识为基础的。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在1971年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后,中国从国际法体系中的“受害者”“游离者”逐渐变为“参加者”,重归国际法体系且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冷战”结束后,中国日益成为国际体系的“推动者”乃至积极的“建设者”和“主导者”,也是将国际法律秩序推向“共存法”“合作法”方向的推动者。[何志鹏、崔悦、隽薪:《从迷茫到觉醒:国际关系变迁视角下的中国与国际法》,载《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2011年第1卷。]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这个新时代……是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站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上看,我国国内立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呈现出三方面新特点。
首先,国内立法与国际法两种治理规则的理念共鸣不断加强。在全球化时代,我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国内立法在价值取向上与国际规则理念趋同,其中有三大趋势值得特别关注。
一是法治化。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的共同成果。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在思想认识上经历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过程,法治实践也相应地从追求“有法可依”的法制建设阶段迈入了全面依法治国阶段。我国深刻认识到法治不仅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坚持法治,实行全面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法律体系、健全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把国家治理各项事务纳入法治轨道,是我国在国内立法活动中坚持法治的集中表现。与此同时,随着国家间交往日益频繁,世界上的事情越来越需要各国共同商量着办,建立国际机制、遵守国际规则、追求国际正义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国际法作为全球治理重要工具和载体的地位与作用进一步凸显。全面依法治国与推进国际法治在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都讲求把法律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定分止争的参照——广义地讲,这里的“法律”不仅应当包括国家立法,也应包括反映人类社会共同利益、共同价值和共同行动的国际法律制度。[参见刘志云:《国家利益视角下的国际法与中国的和平崛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7页。]
二是人本化。在保障人的权利、尊重人的价值方面,新时期国内立法与国际法高度一致。在国内立法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将保障贯穿于立法工作当中。自进入新世纪以来,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日益成为全国及其会立法工作的重点。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已成为立法工作的一个最鲜明的时代特征。[参见王萍:《关注民生:中国立法新底色》,载《中国》2014年第17期。]保障方面,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连续发布《国家行动计划》,对国家立法改善状况、推动事业发展作出规划。以《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为例,它明确以国家尊重和保障的宪法原则和《世界宣言》及有关国际公约精神为根据,将“依法推进,将事业纳入法治轨道”列为基本原则,对各领域立法保障的情况定期进行审查评估。[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12日。]我国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备的保障法律规范体系,保障公民及权利的法律规范不断完善,保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法律规范更加健全。[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事业的发展进步(全文)》,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
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12日。]国内立法不仅注重从整体上保证全体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而且坚持正确处理全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平衡协调,特别注重加强民生领域立法,注重加强对个人生命财产权利的保障,保护各类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并促进教育、医疗等民生事业发展,在提升民生质量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也与国际法的理念日趋吻合。在国际法方面,现代国际法受人本主义发展理念影响,越来越注重确立个利与义务和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在注重建立和完善国家间和平与发展秩序的基础上,越来越多地致力于确立和维护“以个人为本”和“以人类为本”的人本秩序,催生了国际人道法、法、国际刑法、国际环境法等新的国际法分支,国际法的作用空间也从国家职能下沉到人类活动的各个方面。[参见曾令良:《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三是公开化。以公开的法律作为全体社会主体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指南,并注重立法程序的公开透明开元体育官网入口,以确保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是现代法治社会最主要的特点之一。这一特点与国际法上的透明度原则是一致的。从国际层面看,20世纪以来,透明度原则广泛融入国际议程,当下已经嵌入到跨境投资贸易、国际问题、全球环境治理等相关国际制度之中,被视为“国际制度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支撑”,[SeeDavidB.Hunter,“TheEmergingNormofTransparencyin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Governance,”inPadidehAla